浅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相关议程的安排
发布日期:2017-12-08
乡级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级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直接面临广大人民群众,最了解民情,最能反映民意。每年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安排关系着会议各项流程能否按时、顺利开展。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应当具备相当的严谨和规范。每届乡镇人代会的第一次会议,依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便可规范召开,但没有选举任务的其他次会议,其议程安排却存在“五花八门”现象。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每次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它说明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必须要有主席团来主持会议才能召开,但主席团是每一次人代会必须选举一次呢,还是每届选举一次,然后主持本届任期内的多少次会议?
由于乡镇人代会没有一个规范、详细的议事规则,因此各地乡镇人代会在召开会议时,基本上都是比照县级人代会的会议模式来进行。导致有的乡镇在同一届大会任期内,每次的人代会都选举一次“大会主席团”,不少人将这个“大会主席团”看作是同县级以上各级大会一样的会议期间的“临时机构”,将这个“大会主席团”与每届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的主持闭会期间工作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区分为两个不同性质的单位。他们认为,每次乡镇人代会召开必须在预备会议依法选举一次“大会主席团”,由这个“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会议,在人代会闭幕后这个“大会主席团”随即解散。《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这就说明,乡镇人代会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是以届次为限的,每届选举一次,然后主持一届任期内的后续各次会议以及下一届的第一次会议,直至新一届主席团选举产生;乡级主席团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以后的各次代表大会除补选个别成员外,不再进行选举。
其次,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该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每次会议需要举行预备会议进行了完善和规范。然而,乡镇人代会是否同样需要举行预备会议,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乡镇人代会除新一届第一次会议需要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以外,没有选举任务的各次乡镇人代会,由本届主席团主持。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那么,不需要选举主席团,不需要表决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就只剩下一个大会议程的问题。而这个大会议程的表决,是不是可以安排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是不是可以不必召开预备会议呢?这个争议,就导致有的乡镇在大会日程中安排召开预备会议,而有的乡镇却没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乡级人代会必须召开预备会议;且安排预备会议表决大会议程以后,接着就是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衔接紧密。所以,我认为将大会议程安排至第一次全体大会进行表决,将短暂的预备会议省去,在没有明确乡镇人代会议事程序规定的当下,不失为一个便宜行事的做法。
因从事乡镇人代会筹备起草工作时日尚短,有疏忽和错误之处,敬请从事人大工作的前辈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