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2年1月16日宣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国家权力机关,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依法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依法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七)选举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九)选举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八)罢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九)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辞职。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在中共宣威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在会前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依法履行提案权,提名权,审议权,选举权,表决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提议权。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启动(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除外)。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工作实际,向市委呈报关于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要议程等。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关于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将决定于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10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筹备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报告事项主要是:(一)会议日程建议;(二)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三)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四)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五)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六)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建议名单;(七)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八)列席人员建议名单;(九)大会全体会议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建议名单;(十)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会日程。主要是大会期间各种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安排。
(二)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一般控制在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由市人大代表中的以下人员组成:1.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2.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3.市政协主席;4.各代表团团长;5.担任过正处级实职的退休领导;6.工人、农民、军人、劳模、少数民族代表;7.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
参照省、曲靖市人大的做法,换届时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领导是市人大代表的,可以进入大会主席团。届中,“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领导不进入大会主席团。
(三)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一般由主席团成员中的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换届时按照市委推荐的人选提名。
(四)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由主席团推选若干名主席团成员担任大会执行主席,按照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轮流主持大会全体会议,列在执行主席分组名单第一位的执行主席为主持人,负责主持当次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处理会议进行中的有关事项。
(五)大会副秘书长名单。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担任。
(六)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名单。团长原则上由是市人大代表的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大主席团(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团长在本代表团中推选代表担任。
(七)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一般控制在本级人大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分法定列席和决定列席两部分。法定列席人员包括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列席人员包括不是市人大代表的:1.市委有关领导及各部委办局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工作部门、直属部门、办事机构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人民团体负责人;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大主席团(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4.中央、省、曲靖市驻宣单位、企业负责人;5.市人武部、驻宣部队等军事机构担任实职的主要负责人;6.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室)主任;7.驻本市的全国、省、曲靖市人大代表;8.离退休有关领导;9.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
(八)全体会议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1.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2.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担任副处级以上实职的领导;3.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4.在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担任过正处级实职的原领导;5.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级公务员的原副主任;6.市人武部、驻宣部队担任实职的正团级干部。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准备好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书面工作报告,并以多种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和市人大代表对其工作及工作报告的意见。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应向市人大财经委分别报送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可请有关人大代表、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会前集中视察,为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各项报告、议案作准备。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宣单位、企业、军事机构等代表编入乡(镇、街道)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全团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 大会开幕前的有关会议活动。
(一)召集人会议。召集人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召集,各代表团召集人、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
1.通报会议的筹备工作情况;
2.安排大会召开的有关事项。
(二)代表团会议。代表团会议由各代表团召集人主持,代表团全体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
1.推选本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2.酝酿大会议程(草案);
3.酝酿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4.酝酿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5.酝酿大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三)党员代表会议。党员代表会议是否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决定。
(四)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常委会主任或党组书记为主持人,全体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
1.报告代表变动情况。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报告代表选举结果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2.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
3.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4.表决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党组书记的主席团成员召集,大会主席团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大会秘书处各工作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
1.推选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2.表决会议日程(草案);
3.表决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4.表决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5.决定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6.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负责主持会议。
主席团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提名1人兼任,经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
(一)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各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各代表团审查报告的情况汇报,提出关于批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团审议意见,通过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三)听取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计划、预算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团审议意见,通过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四)提名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人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经各代表团会议酝酿后,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五)决定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属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表决;决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决定对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七)提出选举办法,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会议通过,提请大会表决;
(八)决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议案所采用的方式;
(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涉及变更会议日程安排或者研究重大事项时,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研究是否提请主席团会议决定。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审查意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工作职责。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大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设若干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顺延产生。
第十九条 会议的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开幕式、闭幕式等。根据精简高效节约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安排三至五天,有选举议程的一般安排四次全体会议,没有选举议程的一般安排三次全体会议,其他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进行安排。一般分为四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大会开幕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幕,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奏唱国歌;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书面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报告;表决会议日程安排的有关事项。
第二单元: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表决会议日程安排的有关事项。
第三单元:选举、颁发当选通知书、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大会选举。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出现选举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研究处理,再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
颁发当选通知书。当选通知书加盖市人大常委会印章,由大会主席团部分组成人员向当选人员颁发。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宣誓由市委书记或全体代表监誓。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全体代表监誓。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待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组织宣誓。
当选人员表态发言。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一般应在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第四单元:全体会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市委书记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讲话;全体与会人员起立,奏唱国歌;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公民经大会秘书处批准旁听全体会议。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应当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属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属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列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提出意见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由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全体会议也可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再次审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属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全体人民遵循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需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是涉及政府较大投资项目、涉及较多群众迁移项目、涉及生态平衡及环境和资源、环保项目等)、社会治安问题等,市人民政府应在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的应作为单独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一般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预备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大会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市人民政府应书面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重大事项议案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案由、议案的必要性、建议方案的可行性等。
各代表团、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应当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技术可行、资金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大会表决。
第六章 审查工作报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充分作好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准备。结合自已的本职工作,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各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掌握审查所需要了解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听取和阅读各项工作报告,运用法律、政策和科学理论知识,结合自己掌握的实际情况,准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的发言提纲。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审查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部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点是:各国家机关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报告;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变动计划和调整预算等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各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推进依法履职。
审查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意见部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重点是: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工作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合法、可行,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各项报告提出的方法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三十三条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时,有关国家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询问。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情况报告,可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对各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和部份调整,并提出同意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提请大会表决。
第七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依法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选举依照选举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代表按照大会选举办法的具体规定提名候选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曲靖市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八条 在投票选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前,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曲靖市人大代表,应当依法进行选举,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
第四十条 补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设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第四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曲靖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可以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要求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曲靖市人大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接受其辞职,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须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市选举的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的决议,须报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和审查报告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期间不能作出决议的,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将发言的主要内容提交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需要延长发言时间的,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主席团决定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没有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处理。
第十一章 会议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当选人员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公告。公告方式可在宣威电视台、宣威发布、宣威人大网等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公告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执行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执行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及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执行机关贯彻落实大会决议决定情况和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履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会议审查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形式,加强工作监督,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得到实现。
第五十九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六十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做好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供详实的参考材料。同时要加强财政预算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等方式督促贯彻落实。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