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草案》的说明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关于《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07-26

关于《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草案》的说明


大会主席团

按照会议安排,我对《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议事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制定和实施《议事规则》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实践;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宣威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议事规则》是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组织办法和工作程序的基本规范,对于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宣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提升议事决策的质效。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保证全人民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议事规则》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修改后宪法的规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定程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新变化,适应人大工作的新任务,进一步完善适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严谨规范、务实高效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的内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定,吸收借鉴了部分外地人大的成果,结合了历届宣威人大的实践经验。

三、《议事规则》的结构和内容

    《议事规则》含总则和附则共十二章63条。

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5条。主要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行使职权的方式和依据的规定。突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总原则和坚持民主集中制,保障代表民主权利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本章共1条,主要是对宪法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内容的细化和规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本章共14条,主要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工作的具体规定。规定中明确:一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各项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和报告;二是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0日前向社会公告;三是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构成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总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原则上不进入主席团。参照省、曲靖市人大的做法,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领导是人大代表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可以进主席团,届中不进入主席团。四是主席团常务主席一般由主席团成员中的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换届时按照市委推荐的人选提名。五是列席人员分为法定列席和决定列席两类,原则上控制在人大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法定列席人员按法律规定确定,决定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控制。六是全体会议安排在主席台就坐人员,主体是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其次是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担任副处级实职的领导和原担任正职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级公务员的原副主任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本章共6条,主要是对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进行明确。即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规范对议案的审议和办理程序。即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应当列入大会议程;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列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五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本章共4条,主要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的规定。

第六章 审查工作报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本章共4条,主要是对市人大代表、代表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审查工作报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重点,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审查决议的提出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本章共10条,主要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罢免权、接受辞职权的规定。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本章共3条,主要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询问和质询权的规定。即大会主席团、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审查报告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并对质询案的办理作出规定。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本章共3条,主要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规定。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对特定问题调查作出规定。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本章共4条,主要是对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发言和表决进行规定。

第十一章 会议的落实本章共7条,主要是对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的公布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行规定。

第十二章  本章共2条,主要是对规则的施行和解释的规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议事规则》一并审议。